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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司与景德镇****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5-08    作者:110网律师
成功催收拖欠货款
 
【审理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审级:一审
【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芜湖****有限公司
被告:景德镇****有限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
程燕琦  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案情简介】
201438日起至2014114日止,原告先后向被告供给型号为EA01轮毂8621只、EB02轮毂939只、QQ轮毂  5026只。原告分别于2014418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34091.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521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785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716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7002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91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501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42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586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43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原告向被告发货货款合计491456.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8500元,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42956.2元。2015914日,扣除银行承兑利息,被告再次确认欠原告货款341456.2元。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剩余货款。
【承办过程】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师催收账款。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对被告公司进行了工商调查,发现被告有两个银行账号,其中一个账号系被告向银行贷款的账号。后本律师便向昌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两个银行账号。由于查封了被告向银行的贷款账号,对被告商誉有不利影响。被告便与原告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于201752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341456.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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