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7-05-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按照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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