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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方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05-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成诉称:被告为购买原告所有的东城区花楠小区301号房屋,与原告签订了二手房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涉案房屋过户给被告前,被告支付一半房款,余下一半房款于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直至双方完成过户也没有完成支付房款义务,其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十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红辩称:1、原被告曾口头就原告放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一事达成一致,原告应当遵守约定。2、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一事。3、原告曾就该笔违约金事项提起过诉讼,该请求当时被驳回。4、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其侄女王阳及中介公司经纪人王海各自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显示,原告因被告的逾期付款致使王阳未能如期支付购买房屋的购房款,损失违约金5万元。被告不予认可前述文件。
 
 
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等信息可知,原被告双方就买卖涉案房屋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之后,原告即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协助被告完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并向被告交付涉案房屋,自此时,原告基于涉案房屋二手房购房合同所负担的主要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而根据证据显示,被告未能按照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期限分期支付涉案房屋购房款,故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由于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协议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所以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来看,理由并不充足,考虑到被告确实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其应当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由法院依照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酌情裁判。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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