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时必须注意的小细节,否则遗嘱无效!
发布日期:2017-05-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分析】
有一对老夫妻,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自幼下肢残疾,早年上班的福利厂破产下岗,儿媳前几年干临时工受伤,每月由民政部门发放170多元生活费,两位老人想着儿子一家生活可怜,为了回报儿子一家对他们老两口的照顾,也为了防止以后儿女为此闹矛盾,商量着把仅有的房产留给儿子。
没有来得及付诸行动,老太太就病故了。老先生想着趁自己还没糊涂,找人写个遗嘱,把过去老俩口的心愿了了。他找来了邻居刘某某按照自己的意思,把两院四间房子都留给儿子继承。遗嘱上有老先生的签名和手印,有代书人、证明人的签名。不成想,老先生去世一年后,妹妹的一纸诉状将兄长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按份额继承父母亲所留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遗嘱
一、是形式要件缺失,虽有老先生和代书人的签名和时间,但证明人有签名没时间,且证明人庭审中自述其未见证遗嘱书写的全过程;
二、是不符合见证遗嘱的法律程序,老先生要人代书的遗嘱既没有两个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没有对该遗嘱进行公证;
三、是该遗嘱内容不合法,该房产虽然登记在老先生名下,但夫妻关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太太去世后,属于老太太50%的份额,就已进入法定继承,老先生立遗嘱,无权处分属于老太太的份额,不能反映立遗嘱个人财产处理的真实意思,内容违法。
最终,法院判处该遗嘱属无效遗嘱,两位老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京创律师分析】
近几年,因老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私有财产(主要是房产)增加等原因,立遗嘱的老人越来越多。在上述案件中,就是由于老人缺乏遗嘱法律常识,对遗嘱有误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子女留下了后患,产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
那么在订立遗嘱上,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京创律师总结】
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及时订立完善、合法的遗嘱才可以更好地保护老人们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的安定。最后希望以上总结,能对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定有所帮助。
相关法律问题
- 谢谢您回答我的问题!正式有效的书面遗嘱书写格式!必须注意的事项 4个回答0
- 遗嘱确认为无效的必须条件是什么 5个回答0
- 主张遗嘱人涂改自书遗嘱,应在涂改内容的旁边注明,并另行签名,否则无 9个回答0
- 商铺摊位合同无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4个回答0
- 请问遗嘱生效后,法律有规定必须在两|个月之内主张权力吗?如不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存在形式不合法,能否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父母留下来的祖房(宅基地房)要怎么分?
- 被诉遗产继承本无明显有利证据在代理律师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终被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 人民法院报: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的一方能否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 未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房产,被其中一名继承人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该继承人又将该房产
- 一套住房出现三份遗嘱,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 部分继承人对遗嘱内容理解有歧义,诉讼分配房屋案例
- 父亲去世,遗产房屋部分子女起诉要求分割纠纷
- 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前遗嘱留给女方,男方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 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借名买房,法院未认可案例
- 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时,如何确定其份额?
- 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遗产房屋为其借名购买纠纷
- 亲属遗赠房屋未办证前,受遗赠人起诉确权法院支持吗
- 解析一起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引发的诉讼分割房屋案例
- 父亲处置父母共同房屋的书面材料没有母亲签字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