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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拉斯·科普柯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D2区005地块。
法定代表人:龚元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章俊,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蒋卓慧,女,汉族,1989年3月17日,住江苏省无锡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崔大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超,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江丽
人民陪审员农绍领
人民陪审员宋庆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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