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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时报--津滨网-延期交房仨月 开发商就赔1万?

发布日期:2017-07-05    作者:杨小勇律师

延期交房仨月 开发商就赔1万?



  生态城某小区业主因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发生纠纷。业主李先生于2014年5月20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开发商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李先生交付该房屋。该合同第五条约定:除遇不可抗力外,开发商如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在90日以内的,李先生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李先生在向开发商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开发商还应按照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按日支付违约金。  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房屋全部价款97万余元。开发商实际于2015年12月30日交付房屋,延期交付长达91日。李先生多次找开发商协商解决延期交付房屋的问题,开发商只愿意支付已付款利息(1万元),不愿意承担违约金,并迟迟不予支付已付款利益。李先生只得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已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约2万元。本案经开庭审理,开发商愿意调解。最终,开发商主动向李先生支付2万元,李先生撤诉。
  律师点评: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杨小勇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杨小勇律师强调:平等主体之间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契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受国家法律保护,签约各方均应尊重契约,信守承诺,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时报记者 许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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