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打碎妻子心,法院依法判准离婚
发布日期:2017-07-06 作者:韦高峰律师
作者: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韦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6
家庭暴力所造成的伤害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更严重的伤害是在于对家庭成员心灵的打击,对亲情爱情的摧残。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定离婚事由。近日,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K歌、赌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2月,生育了一个女孩。小孩出生后,原告一直住在娘家里照顾小孩,被告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也不给孩子的抚养费。2013年9月10日,原告和女儿回被告家过节,被告张口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被告就手持木棒冲进来房间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面部、肩部、腰部多处严重受伤(有容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和伤情照片证实)。原告被打后连夜叫哥哥和弟弟过来接原告回娘家。从此,原告便不再回过被告家,被告也没有来原告父母家找过原告和小孩。2014年2月15晚上10时许,被告又持刀到原告娘家找原告,原告母亲黄某开门时,被告用刀割伤了黄某的手,然后冲上三楼抓住原告的头发,用刀架在原告的脖子上并用手打了原告几巴掌,将原告按倒在地。原告母亲黄某上来时看见被告殴打女儿,便拨打110报警。20分钟后,某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制止,被告才停止殴打(有某派出所受案回执及调解协议书证实)。原告认为,被告脾气暴躁,经常K歌、赌博,好吃懒做,又采用家庭暴力,使得原告身体和心理都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为了结束这桩不幸的婚姻,给小孩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2017年5月4日原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决将婚生女儿梁某某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8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时止。
【法院判决】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被告梁某使用家庭暴力的情况,原告提供的派出所受案回执及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充分、有力的证明了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从有利于小孩身心成长的角度考虑,判决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800元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时止。
【律师点评】
实施家庭暴力是可耻、可恨、可恶的,不仅为社会道德观念所不齿,更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违反,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家是温馨和谐的避风港,不是刀光剑影的战场。这个案例不仅告诫广大群众,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的行为,任何情况都不能逾越半步,同时,也提醒那些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人,要向本案的原告那样,要勇于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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