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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军产房继承案例

发布日期:2017-07-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睿诉称:我与狄杰瑞因继承纠纷一案,经判决,我享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50%产权。现诉争房屋由狄杰瑞使用,导致我作为共有权人不能实现对共有房屋的合法收益。现我要求狄杰瑞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20131120日至201592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10000元。
 
二、被告辩称
狄杰瑞辩称:法院一审、二审已判决本案诉争房屋由我使用,刘睿不得以共有权人的身份干扰我的居住使用权,故不同意刘睿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狄力凡与刘敏智系夫妻关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建筑面积175.39平方米)系双方共有财产,二人去世后,狄杰瑞、刘睿因继承产生纠纷。关于涉案房屋,法院判决认为,诉争房屋为军产房,狄杰瑞、刘睿在诉讼中无法就房屋的现值达成一致,又不同意以周边商品房的价格标准进行评估,因无法确定房屋的现值不能对诉争房屋进行实际分割,故只能以双方各占50%的份额共有的形式处理。
双方的情感关系问题导致无法共同使用该房屋,鉴于狄杰瑞曾垫付33640元,其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且年事已高,故该房屋暂由狄杰瑞居住为宜,刘睿不得以共有人身份干扰狄杰瑞对房屋正常使用。待条件具备时,刘睿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据此,判决“狄力凡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由狄杰瑞继承百分之五十份额,由刘睿继承百分之五十份额,该房现由狄杰瑞居住使用”。
另查,现诉争房屋由狄杰瑞居住使用。
审理中,刘睿申请对于诉争房屋的出租价格进行鉴定,但因为诉争房屋不具备出租条件,故鉴定未果。
 
 
四、法院判决
狄杰瑞给付明20131120日至201592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39600元。
 
五、靳双权点评
刘睿与狄杰瑞系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因该诉争房屋目前不具备折价分割的条件,故应综合具体情况确定由狄杰瑞居住使用,同时确定刘睿不得干扰狄杰瑞的居住使用权。
由于诉争房屋全部由狄杰瑞居住使用,刘睿作为诉争房屋的共有权人,要求狄杰瑞给付房屋使用费,应予以支持。关于房屋使用费的数额,考虑到是由狄杰瑞使用,其并未将该房屋出租收益,故刘睿按照出租房屋租金的价格要求狄杰瑞给付房屋使用费不妥,故房屋使用费数额应酌情确定,由法院确定为为每月1800元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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