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以直接抚养为主
发布日期:2017-07-1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可见,“根据子女的权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是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子女抚养权时考虑的首要和核心因素。未成年子女由于年龄原因,身心尚不成熟,需要自己的父母亲自抚养、教育,法律亦规定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亦应考虑直接抚养优先原则。因此,父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有利于实现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现实中,很多离异父母一方将未成年子女安置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地,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料生活和学习,而本人则在原地工作,造成未成年子女与自己的父母均分开生活,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不到父爱和母爱的呵护。本案审理中,吴某陈述吴某某在日本随其共同生活,在其因工作出差时,委托其朋友帮其照顾吴某某,吴某某对此亦予以确认。此种情况下,吴某将吴某某一人置于异国他乡,使其脱离父母的直接监护,亦没有其他直系亲属从旁照料,显属不当。杨某作为吴某某母亲,具有稳定工作,吴某某的外祖父母亦同意共同抚养照顾吴某某,故从是否能够直接抚养子女的角度,杨某的抚养条件优于吴某。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