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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被羁押人员权利救济途径

发布日期:2017-09-04    作者:单义律师
 刑诉法第2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于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被羁押人员的权利保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从检察机关角度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设计要求检察机关注重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以下几个方面畅通其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途径。
  注重生命健康权的救济。生命一旦失去将无可挽回,对于生命健康权的救济,应当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预防上。而导致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情形又较为复杂:既可能是刑讯逼供,也可能事涉监管场所内的牢头狱霸;既可能来自监管人员的虐待,也可能源于自伤自残;既可能系正常因病死亡,也可能是救治不及导致意外死亡,等等。不管哪种情形,驻所检察人员都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及时处理,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区分情况和工作分工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关注超期羁押的救济。超期羁押有这样几种情形:一是确实超期羁押。这种情形限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只能通过与相关办案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沟通,加强预警、催办,没有合法手续拒不提讯也不失为一种制约措施。但从驻所检察工作角度,应从对外监督和对内监督的有机结合入手,探索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何对其他办案机关进行必要的制约。二是形式超期羁押。即欠缺手续的超期羁押。此类超期羁押存在羁押合法依据,但由于相关办案机关未能及时办理导致形式上的超期羁押。最典型的有不及时办理换押手续以及相关羁押期限批准延长手续等。此类超期羁押,虽然对在押人员权利的侵犯并不明显,但存在诸多弊端。建议由移送单位进行换押,以解决由受案单位换押带来的换押不及时等问题。
  盯住刑讯逼供的救济。实践中,对于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来讲,其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极小,因为看守所的严格物理隔离使办案人员无法接触到在押人员,但临时提押出所除外。对此,驻所检察人员要加大临时处所的监督检查。出所前,应当知情并对相应审批手续进行检查。出所后,要第一时间与出所在押人员进行核实出所办案情况,监督有无违法行为,检查是否符合审批出所目的等等,如若发现任何刑讯逼供嫌疑,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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