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编辑手记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运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审结一起流浪狗在居民小区伤人的索赔官司,判决小区物业管理者赔偿原告损失。
在一般常识中,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费用之后,其承担的管理义务无外乎供气、供暖、供电、绿化、车辆管理……其实,物业的法定义务并非仅仅是上述责任,今天刊发两篇稿件的判决结果说明,只要是业主在小区发生的事件,物业公司或多或少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两件案例不仅为业主提供了维权途径,也为物业公司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编辑手记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运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审结一起流浪狗在居民小区伤人的索赔官司,判决小区物业管理者赔偿原告损失。
张大妈被流浪狗咬伤
2008年10月21日上午,家住镇江市康泰花园68岁的张大妈从菜市场回来,进入小区时不慎跌倒。这时,一条流浪狗误认为张大妈准备袭击它,便猛扑上来……事后,张大妈在镇江市疾病控制中心接受狂犬疫苗注射,后转至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构成轻微伤。
事发第二天,公安机关调查后得出结论:对张大妈造成伤害的是一只无主流浪狗。
状告物业索赔万元
2008年12月25日,张大妈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镇江市开发区法院,向其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743.72元。
张大妈认为:自己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义务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现在原告在封闭管理的小区里被流浪狗所伤,物业公司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原告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驱逐流浪动物一项,原告被流浪狗咬伤,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
张大妈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被告驱逐流浪动物一项,但约定了被告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被告作为封闭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商,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为了业主的人身安全,应及时驱赶或抓捕。然而,正因为被告未采取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原告被流浪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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