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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有借条,事实认定清晰,被告缺席依法可判

发布日期:2017-09-07    作者:110网律师
1、    基本案情: 江某2011812日在敬某处借款1000000元,江某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承诺于2012812日前归还。截止20129月,借款已届清偿期,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敬某经多次催告未果,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任静律师代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判令被告江某偿还原告敬某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28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法律延展:
《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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