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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人以房抵债后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1-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周岩起诉称:1、原告曾以自有房产为被告向他人借款做抵押,现因被告未按期偿还,现已经由原告替其以房抵债。2、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到期未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亚楠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本院调查查明,因原告为被告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责任,故二人约定被告向债权人借到的每笔款项都应当向原告出具相应的借条。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显示,被告曾向其出具4张借条,金额分别是100万、90万元、8万元、2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为被告担保所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及拍卖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据,涉案房屋拍卖价值200万元,170万元借款全部归还债权人,剩余30万元为利息偿还债权人。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200万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经过法庭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当承担后果,法院有权对其缺席判决。根据原告提交的系列借条,该借条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欠款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归还欠款的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房产拍卖的系列证剧,足以证明其为替被告还款以房抵债之事实,根据被告提供的借据显示的还款日期,4笔借款均已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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