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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劳动者放弃权利主张 其后能否再次主张权利?

发布日期:2017-11-10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劳动者正式离职时,很多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确认书,要求劳动者确认权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待遇。双方放弃在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及其它相关机构对劳动争议问题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劳 动者放弃该等权利主张的效力如何?离职时劳动者放弃权利主张 其后能否再次主张权利?基本案情 离职时放弃权利主张 离职后再次主张权利
2008年7月1日,武某入职某百货公司,担任事务业务部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20日止。
2013年6月8日,某百货公司(甲方)向武某(乙方)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08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20日到期,甲方决定与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将于乙方完成公司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交接后,向乙方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当月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21543.39元;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为人民币2164.36元;本通知发出时间:2013年6月8日,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本人已收到单位于2013年6月8日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完全阅读并理解其内容。并在劳动终止前全部完成公司离职手续及相关工作交接。甲方除支付上述工资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款项外,不再向乙方承担有关劳动争议的其他责任。乙方今后不得就劳动争议事项再向甲方进行权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待遇。双方放弃在人民法院、劳动仲裁机构及其它相关机构对劳动争议问题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员工签收:武某,日期:2013年6月8日。”该通知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
后武某认为2001年入职某百货公司(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累计工作10年多,而且某百货公司不能通过与其签署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来约定让其放弃一切权利主张。后诉至法院,请求某百货公司支付超时加班费、利息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01年5月至2003年3月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补足失业保险费。
法院裁判 劳动者放弃权利主张 其后不得再次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约定某百货公司支付武某当月工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不再向武某承担有关劳动争议的其它责任。武某今后不再就劳动争议事项再向某百货公司进行权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待遇。该通知系双方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完毕。武某主张该通知书条款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而违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武某主张某百货公司以调岗的方式胁迫其签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现武某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离职时劳动者放弃权利主张  其后能否再次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完全理解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署自离职之日起双方之间无任何劳动纠纷且同时自愿放弃一切与用人单位有关的所有权利主张。该约定内容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在劳动者办完离职手续与工作交接时,对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假等劳资法律事宜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并对放弃主张权利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劳动者必须在其完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签字确认。
就本案而言,武某在正式离职已经确认不再就劳动争议事项向某百货公司进行权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等待遇。其后再次就相关权利提起诉讼,依劳动法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武某不能就离职时已放弃的权利再次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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