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民事判决书确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很多义务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疑问:其履行大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后,如何向其他义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主张多少份额?即追偿程序如何?追偿数额是多少?
法官在判后释疑时一般也语焉不详。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绝大多数民事判决书未明确前述问题。而判决书不明确前述问题的原因是法律未对此作强制性规定,而法官在司法实务中所持的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大相径庭,主要有:一、连带赔偿责任是被告之间责任分担的问题,民事判决书不可解决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问题,否则导致法律关系混乱;二、履行大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的连带赔偿义务人,可以另案起诉其他赔偿义务人;三、履行大部分或全部赔偿义务的连带赔偿义务人可以持确定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书和已经履行义务的凭证向人院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民事判决书应当明确连带赔偿义务人的内部权利和义务,告知追偿程序和追偿数额。理由如下:
确定按份之债的民事判决,既有效地解决了共同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外部问题,又有效地解决了共同被告之间如何承担义务的内部问题,并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和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同理,确定连带之债的民事判决也可借鉴,明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被告之间的份额,解决内部权利义务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中已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数额的可直接执行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追偿问题的复函》可推论:民事判决可以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份额。
综合前述复函的内容,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分三种情况寻求司法救济:其一、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其二、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其三、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民事判决书明确连带赔偿义务人的内部权利和义务,告知追偿程序和追偿数额,既可避免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诉讼,减少他们的诉讼负累,免除后顾之忧,又可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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