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虚构事实主张权利不能成立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年遇春律师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1800元,根据申请人的加班时间及工作完成情况,被申请人已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足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加班费。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支付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星期六的休息日加班费以及部分月份工作日晚上加班费,根本不是事实。申请人估算填写的《加班工资计算汇总表》中2008年10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休息日一般每月加班4-5天、32-40小时,2010年9、10、11月工作日加班天数、加班小时数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班时间表基本相同,而且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班天数和加班小时数略多;申请人估算的总加班费18057.3元,与被申请人统计的总加班费21866.4元数目相差不大,且被申请人支付的加班费已经超过了申请人主张的数额,申请人虚构每月基本工资2800元,比实际基本工资多出1000元,企图再重复或多要休息日及部分月份工作日加班费,纯属无理要求。
申请人提供的所谓工资条复印件形式五花八门,没有一致性,不可信,而且被申请人不予确认,而申请人每月工资1800元则有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这些复印件工资条上的工时工资没有固定金额,而且显然是已经包含了加班时间在内的工资,此外工资条上还有奖金。如果被申请人连加班费都不算怎么还会算奖金给申请人呢?事实上,被申请人已经在工资1800元的基础上计算了加班费给申请人,而且根据申请人加班加点和件数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表现加算奖金给申请人。奖金中也包含了对申请人加班和超额完成件数的奖励。申请人提供的所谓工资条复印件不能证明申请人月基本工资2800元,也不能证明未算加班费以及计算方法。申请人月工资仅1800元,却提供来历不明的复印件工资条称未付加班费,试想如果没有算加班费,那么申请人每月三、四千元的工资从哪里来?其主张显然是建立在虚构事实基础上,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江某某以虚假事实为由自动离职,已丧失了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其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2010年12月8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被申请人未付其本人节假日、星期六的工资。此称完全违背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申请人以虚构事实自动离职,之后,又假惺惺地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已经根本丧失了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在庭审时的发言与事实不符,纯属狡辩。(年遇春律师、许鹏飞律师于2011年1月25日在深圳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时的主要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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