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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引发癫痫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7-12-02    作者:交通律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20日15时07分许,被告开某驾驶新AXXXXX小型轿车,沿碱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兵团二中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姚某甲碰撞致伤,造成伤人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8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山区大队依法作出(乌公交认字【2014】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开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姚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涉事车辆新AXXXXX小型轿车保险过期。




 法院审理

姚某甲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24日入新疆x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书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左锁骨骨折,左踝骨皮肤擦伤,膀胱炎,住院共计34天,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出院注意事项为:全休壹月,出院后需陪护壹月,加强营养。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7日,原告姚某甲因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医院吸氧住院10天。原告姚某甲住院期间,被告开某支付医疗费24300元。被告开某对原告姚某甲事故中损坏的眼镜价值1280元无异议。


2015年9月1日,受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山区大队委托,新疆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5】法医临字第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姚某甲颅脑的损伤其程度评定为IX(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姚某甲的后续医疗费评定为贰万元(20000.00);3、被鉴定人姚某甲的营养期评定为60日;4、被鉴定人姚某甲的护理期评定为60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山区大队向原告姚某甲、被告开某送达了该鉴定结论,原告姚某甲及被告开某收到鉴定结论后均未提出异议。




审判依据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开某在驾驶新AXXXXX小型轿车行使过程中,将原告姚某甲碰撞致伤,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已过,故该车辆肇事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由车辆驾驶人被告开某承担。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某支付原告姚某甲护理费为11030.46元;
二、被告开某支付原告姚某甲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80元;
三、被告开某支付原告姚某甲交通费500元;
四、被告开某支付原告姚某甲营养费为750元;
五、被告开某支付原告姚某甲残疾赔偿金应为105098.64元;
六、被告开某支付原告姚某甲眼镜损失1280元;
七、被告开某支付原告姚某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为124739.14元。由被告开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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