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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新政策出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出卖方如何救济权利?

发布日期:2017-12-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檀宠诉称:原被告双方及中介方易通家和公司就被告名下南通小区966室房产签订丽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共计100万元,被告却迟迟不依约履行出卖方的义务,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2.庞辉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务工赔偿;3.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全部中介费,并承担原告务工赔偿;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庞辉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无权擅自解除。且庞辉一直积极配合并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原告所言。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告的问题导致网签推迟,又遇新政策出台,致使原被告双方未能办理面签。
  被告易通家和公司辩称,原告一直推脱导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面签手续,现在限购政策已经实施,该购房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违约者是原告,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现由檀宠居住。新政策出台后,原告不符合北京市购房条件。
  四、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
  (2)被告返还原告全部购房款。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及中介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在购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原告丧失北京市购房资格,致使无法达成合同目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网签的期限,不存在违约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要求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且原告自交付房屋之日便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已经获得相应的补偿,故其对利息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返还中介费用一节,因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故不在本案中做出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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