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将经济适用房指标让与养子结婚,对方要求过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自幼由被告抚养长大,双方情同母子。2007年,被告因房屋拆迁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但因资金困难无力购买,经双方一致同意,由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双方约定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待具备办理过户条件后,由被告将其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实际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及契税等全部费用。房屋交付后,原告对其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后被告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宁辩称:首先,涉案房屋产权权属清晰、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与他人有产权纠纷。2006年被告孙某宁位于宣武的房子拆迁,孙某宁获得了一套房屋。当时考虑到杨某结婚没有住房,杨某家申请经济适用房无果,出于感情上的原因,决定杨某先使用涉案房产,只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再有,孙某宁近年来患有癌症,现已到了晚期。作为与孙某宁有着事实上“养母子”关系的杨某,置老人不顾,诉讼涉案房产更名过户,伤害了老人的感情。原被告未就购买涉案房产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因此双方不属于借名买房。被告与第三人原本为同事、朋友关系;后变成了“送养人”与“领养人”之间关系。2007年被告在购买涉案房产时,因其购买的国债没有到期,原告之父,本案的第三人了解到此情况后,答应为被告垫付,日后由被告偿还。现已偿还了第三人10万元借款。
  第三人杨某萍称:2007年被告拆迁,有2个经济适用房指标,给了杨某一个,另一个给了被告之女李娟,第一笔首付款10万元是第三人替杨某交纳的,之后的房款是杨某自己交纳的。李娟的房屋的首付款10万元也是第三人替她交纳的。房屋是被告主动给杨某的,当时说要过户给杨某,过了4年多又要30万元。
  三、审理查明
  原告杨某与第三人杨某萍系父子关系。被告孙某宁因拆迁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2007年10月23日,孙某宁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房屋,房款总额为322141元。房屋交付后,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屋。2009年12月29日,涉案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某宁。
  关于该房屋的出资问题,杨某、孙某宁、杨某萍均认可购房款由原告杨某及第三人杨某萍支付。杨某萍称其对该房屋的出资是为其子杨某支付,孙某宁认可购房时未出资。杨某称孙某宁于2007年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后,约定孙某宁将其购房指标给杨某,待可以过户时将房屋过户至杨某名下。孙某宁对此陈述不予认可,并称房款系其向杨某萍的借款。
  四、法院判决
  被告孙某宁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杨某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杨某名下。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达成了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借名买房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其约定形式既可以为书面约定,也可以为口头约定,认定口头约定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出资、房屋的占有使用、购房票据的持有等情形。
  本案中,从开发商处购买诉争房屋时实际出资人系杨某及杨某萍,杨某萍称自己系替其子杨某出资,被告孙某宁亦认可购买房屋时自己未出资。诉争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杨某占有、使用,且购房款发票、装修票据等原始资料由原告杨某持有,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实质上是借名买房关系。被告孙某宁辩称双方之间系出资纠纷,购房款为自己向杨某萍的借款,但孙某宁只提供杨某萍代为领取国债78178.10元的记录,双方之间既没有借款协议,代孙某宁领取的款项与购房款之间差距过大,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因拆迁取得的购房指标,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相关政策、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杨某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故对杨某要求孙某宁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孙某宁主张杨某萍代为领取国债及收益系双方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对该笔款项的争议当事人可另行解决。此外,孙某宁主张原告杨某未尽养育之恩,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及赡养费用、医疗费用的承担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