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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按期支付房款义务,被告反诉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刘某名下有一套闲置房,由于急于用钱所以一直想卖掉,于是刘某找到中介公司登记卖房,王某大学毕业刚找到工作,准备结婚想买房,于是双方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双方达成一致,就房子的价款、房子的交付时间、房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刘某同意王某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某开始向银行申请贷款,然而,自王某向银行申报后,贷款却迟迟没有下来,于是刘某正式通知王某,此房不卖了,而此时房价也开始上涨,王某认为刘某中途停止交易,属于违约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刘某接到诉状后感觉很冤枉,找到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代理。
律师分析:
我接到这个案子后,仔细审阅了买卖双方的协议,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于买方贷款支付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以至于造成买方无期限的拖延支付房款的时间,给卖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也给了买方指责买方违约的理由,但是,虽然双方对于买方至迟应于何时将房款交付卖方买有明确预定,但双方对于何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进行了约定并同时约定卖方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应支付全部购房款,为此,律师认为,虽然本案没有明确定的支付房款的时间约定,但纵观整个合同,从其内容中,可以明确卖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本意是办理过户时,买方就应该將房款一次性支付,之所以将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约定在了签订协议之后的一个月之久,就是给足了买方充足的申请贷款的时间,但是,因为买方的原因贷款迟迟没有获得审批,在此情况下,如果因贷款的问题,致使卖方无期限的等待的话,是十分不公平的,也是违背买卖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的初衷的,于是律师及时代理被告进行了反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因此,在合同条款不明确,存在隐藏条款的情况下,应该纵观合同内容,探求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力求公平公正。
法院裁判:
邯郸某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经过质证认证,充分听取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后作出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反诉成立,解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官的调解下,双发达成和解,我方不再索要违约金,将定金退还原告,双方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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