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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8-03-05    作者:陈龙桥律师
潘某甲因潘某乙经营需要向好友吴某借款50万元,吴某因为自身没有50万元的借款能力,该50万元借款是从其母亲的银行卡中支付的,转账时应潘某甲的要求(只是口头要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50万元借款由吴某母亲直接支付到了潘某乙的银行账户中。该借款是潘某甲以自己的名义向吴某出具借条,潘某甲则从中赚取利息差额。 借款后,潘某甲定到期向吴某母亲的账户中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因潘某甲无法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协商将未支付的利息加上原借款本金作为新的借款,潘某甲又重新出具的借条,收回并当场销毁了原来的借条。在借款再次到期后,潘某甲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潘某甲称因潘某乙经营失败,潘某乙无法偿还潘某甲的借款,因此潘某甲也无法偿还吴某的借款。 吴某遂向律师咨询如何才能收回借款。因该借款的实际付款人不是借条上的出借人,收款人也不是借条上的借款人,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与转账凭证上的金额也不一致;同时因为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最高法院多次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要求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真实性进行详细审查。就该借款而言,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借款在借条上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在实际发生,因此需要提供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间接证据,来证明该借款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中实际发生,否则即使起诉到法院,能否胜诉存在风险。 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经验,与吴某商讨后,根据借款的具体情况,收集、完善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虽然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多次开庭调查,但潘某甲本人一直未出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只是委托律师出庭诉讼。虽然潘某甲的律师提出虽然潘某甲向吴某出具了借条,但吴某从未向潘某甲支付过借款;吴某母亲向潘某乙的银行账户中转账的款项是吴某母亲与潘某乙之间的往来账,与潘某甲和吴某之间的借款无关;借条中的借款金额与银行转账金额也不相符,因此银行转账中的借款不是借条上记载的借款等理由,否认潘某甲曾经收到吴某的借款,但由于吴某在起诉之前收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按照律师的建议,吴某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亲自出庭接受法官的询问,陈述借款发生的事实和经过后,法院判决借款成立,潘某甲应当依法偿还吴某的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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