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中途被更换私人教练,法院判决健身房退卡

发布日期:2018-03-20    作者:宋建海律师
中途被更换私人教练 法院判决健身房退卡
作者:张丽媛
  李女士在北京某健身公司办理了健身房会员卡,中途被更换了私人教练,故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退还卡内剩余费用8000余元,并要求被告支付精损损失费、误工费等。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健身房退还原告学费8000余元。

  2015年9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健身房会员卡。健身过程中,李某刷卡支付8600元报名参加为期6个月的瑜伽私人小班培训课程,由教练宋某一对一教学。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公司未出具相关收据发票。2016年初,私教宋某离职,健身公司聘请了新的瑜伽教练。由此李某不愿继续瑜伽私教课程,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学费。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健身房退还剩余学费8000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

  被告健身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将健身房交给他人经营,后更换了经营者和教练,原告可以继续正常上课。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票据,只有刷卡记录,不能证明是其学瑜伽的学费。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公司作为健身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主张原告在其公司刷卡消费支出的项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对原告已经上课的课时进行举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同时,健身私教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在双方没有相关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以健身房更换私教为由要求退还学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健身公司退还原告学费8000余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特别提醒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应注意向商家索要相关票据,如今很多交易可通过POS机刷卡、移动扫码支付进行,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很可能与服务提供者不一致,如果不索要相关票据,就难以证明费用项目,给后续维权带来麻烦。此外,消费者还应注意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不要以口头承诺作为协议方式,应落实到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因未注意到格式条款而引发其他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