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协议书效力如何与遗嘱有什么关系
发布日期:2018-03-23 作者:丁嫣律师
案例简介:处分扶养义务与家庭财产的家庭协议书是否有效
1999年,母亲去世后,于某兄弟订立家庭协议书,主要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2000年,父亲去世。于某兄弟依家庭协议书占有房屋并办理过户至自己名下。2010年,于某以不存在遗嘱为由诉请确认家庭协议书无效。
法院判决:家庭协议书有效
家庭协议书协议内容主要是约定子女对父亲扶养义务的分配及在父亲死后对父母遗产的分割。故该家庭协议书非于某父母遗嘱,而是于某兄弟对自己将来可取得财产预先进行分割的合同。本案各签约人在家庭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以“有遗嘱”作为生效条件,故是否存在遗嘱不影响家庭协议书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案涉家庭协议书处分的房屋为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虽在签订协议时,签约人的签约行为构成了对于某父亲所有财产份额的无权处分,但于某父现已死亡,签约人已取得了原无权处分财产处分权。判决确认家庭协议书有效。
律师说法:遗嘱并不影响家庭协议书的效力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没有预先约定遗嘱是本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义务分配及父母死后遗产预先分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不以是否存在父母遗嘱作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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