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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诉忻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8-03-25    作者:李海律师


首先,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1、本案经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了两份鉴定,责任度基本一致,均为次要,20-40,其中北京法源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七页本案认定责任度时应考虑的问题,其中,特别指出,患者住院期间应已经存在十二指肠壶腹部癌症,但尚未出现明确的肝脏转移情况,可以看出患者在就诊该院时,肿瘤尚未明确转移,如当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患者生命预期应该是不错的。故请求人民法院本着生命至上,救济受害人,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定本案责任度。
2、关于尸体解剖问题,鉴定书把该问题放在了考虑认定责任度五点的当中的最后一点,由此也可以看出尸体解剖在本案当中并不重要。鉴定人有义务在没有尸体解剖意见的时候尽可能分析死亡原因的义务和责任。2009年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四)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人应尽可能明确患者的死亡原因:对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案件,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
3、本案没有尸体解剖患者不应承担责任,为什么呢?本案是有明确的鉴定意见的,而不是因为没有尸体解剖而不能做,两家鉴定机构都做了,做的意见也很明确,都是次要。
4、本案已经考虑了患者的自身因素了,所以才定的次要责任,如果不考虑患者自身的因素,医院就是主要责任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鉴定结论仅是证据一种,所以原告才主张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因为根据现有资料来看,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显然不止次要责任的百分十四十。被告为二级医院, 十二指肠壶腹癌手术是二级医院基本要掌握的技术操作,同时,被告医院有CT检查设备,但事实上没有给患者检查,以至于出现漏诊,这是责任心问题,与级别没有关系。故我们在次要责任百分之四十的基础上,再追加百分之十,请求人民法院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认定本案的医疗责任。
其次、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合理、合法,理应赔偿。
原告根据鉴定书变更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60745元。其中,医药费:40167.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3900元、死亡赔偿金:519688元、丧葬费:27487.5元、护理费:39964.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21元、鉴定费:100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161元,以上共计:721489元。被告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为:360745元。
具体如下:
1、医药费:40167.03元
(1)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障管理处票据3张,个人支付金额分别:37189.7元、961.93元、716.64,合计38868.27元。
(2)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票据5张,合计445.76元
(3)辽阳市中心医院门诊票据5张,合计853元
以上共计:40167.03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
忻州市第二人民医院2013年10月15日-10月23日,住院天数8天
辽阳市中心医院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10日,住院天数14天
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4年1月19日—2月5日,住院天数17天
  计算方式:住院天数39天乘以100元=3900元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请各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我厅备案。附件: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2014年4月30日附件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见附表)。2008年4月2日发布的《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8〕27号)同时废止,其他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3、营养费:3900元
4、死亡赔偿金:519688元。
李有:1952年9月23日出生,2014年2月5日死亡,死亡时为61岁
计算依据:2016年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2元
计算方式:27352元*19年等于519688元。
5、丧葬费:27487.5元
计算依据:2016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975元
计算方式:54975除以12个月乘以6个月计算得出27487.5元。
6、护理费:39964.5元。
护理期间:2013年10月13日—2014年2月5日,共3个月23天
护理人员2人
李智勇(儿子):月工资5505云
计算方式:5505*3个月+5505/30天*23天=20735.5元
翁晓娟(儿媳):月工5105元
计算方式:5105*3个月+5105/30天*23天=19229元
共计:19229+20735.5=39964.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精神抚慰金:50000元
8、交通费:2000元
汽车票23张:229.5元,火车票42张:1123.2元,公交车148张:222元,共计:1574.7元。
9、住宿费:221元
住宿费票据1张:221元
10、鉴定费:10000元
鉴定费票据一张:10000元
11、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和交通费:10000元
误工时间:2014年2月6日—2014年3月1日,为23天
误工人员:
李某(儿子):月工资5505云
计算方式:5505/30天*23天=4220.5元
翁某(儿媳):月工资5105元
计算方式: 5105/30天*23天=3914元
共计:4220.5元+3914元=8134.5元
12、被抚养人生活费:14161元
乔某:1933年出生,今年84岁,有六个子女
山西省2016年城居民人均消费性出为16993元
计算方式:16993*5除以6=14161元。
综上所述,被告医院应对给患者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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