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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律师辩护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佛禅看释字(20180277
【委 人】**
【审理程序】一审侦查
【代理结果】不予批准逮捕、释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欧舞静 律师 郑邦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委托人温**的儿子温*在晚上与朋友一起外出吃夜宵。在上厕所期间,其朋友因喝醉酒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起初只是推来推去,随后其朋友叫上他们,声称被人欺负,要出口气,让他们帮忙继而伙同过去找别人麻烦,刚开始只是口角之争,后两群人一起打架,后其与朋友一起被禅城公安局抓走。
 
法定量刑《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作出如下释放证明书
现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二、代理过程
我所于201825日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查找最高院指导性判例,详细分析、研究案情,多次与委托人沟通后,立即到禅城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温*,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帮助,了解事情经过后,发现温*根本就没有参与犯罪过程办案律师与委托人进行商谈后,决定向公安局提交释放申请以及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最终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释放温*。
 
三、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就不应认定温*涉嫌寻衅滋事罪而提出的理据、观点:
一、案发当时温*与十多个朋友在宵夜档吃宵夜,张*焕(音译)被对方推了之后,*这一方有7-8个人上前,剩余几个、包括*并没有上前打架斗殴,只是在旁边看、而且没有实施任何帮助行为,不应认定其涉嫌犯罪;
二、*并没有参与打架斗殴或从旁提供任何帮助,这一点宵夜档安装的摄像头所拍摄的案发当时的视频可以证明;
三、侦查人员在询问和讯问*的时候,也口头表示其知道*没有参与他人打架斗殴的行为,只是目击者;
、在侦查机关通知*到派出所配合接受调查时,*积极去到派出所,把自己看到的案发当时情况如实告诉了侦查人员,并帮助辨认了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已经尽到证人应尽的作证义务和普通公民配合国家机关调查事实的义务
 
四、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定性、定量上存在疑点的案件,如无辩护人从专业的角度为被告人据理力争 ,则被告人的权益无形中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人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辩护人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提出了被告人的行为不宜认定涉嫌诈骗罪,应认定为涉嫌轻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为被告人争取了变更罪名、宣告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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