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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4-2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李澜诉称:原告李澜与被告赵丰二人系母女关系,被告赵丰、张薪二人系夫妻关系。2004年,原告李澜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位于南泰小区22室,但因客观因素无法申请贷款,故与被告赵丰协商借用其名义申请贷款并购买涉案房屋。虽然以被告赵丰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所有购房手续,但是所有房屋首付款及按揭贷款都是由原告李澜支付。2006年,涉案房屋的所有房款包括按揭贷款都由原告李澜全部付清。现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赵丰、张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购买时是由被告赵丰签订购房协议,买来欲作为原告的晚年安居房屋。购买涉案房屋的房款确实是由原告李澜出具,但是原告李澜之所以同意使用被告张丰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被告赵丰名下,是因为原告默认该房屋是对被告赵丰的赠与。原告只享有居住权。
  二、法院查明
  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赵丰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以26万元价款购买涉案房屋。协议签订后,被告赵丰在建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贷款金额15万元。原告李澜向法院提交了其与被告赵丰二人就借名买房一事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房款实际由原告支付,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是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有权居住使用,被告无权干涉,并且被告有义务随时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另查,涉案房屋现仍登记在被告赵丰名下。原告李澜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负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产生的税费。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二被告张薪、赵丰协助原告李澜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税费由原告李澜负担。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告李澜与被告赵丰之间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原告李澜有权向被告主张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至于原告自愿承担相关税费一事,法院无需持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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