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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如何最大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8-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0111民初684
 


原告:付某(化名),,汉族,l98XXX日生.住江西省
乐平市X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36028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化名),女,汉族, 197XXX,住江西省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XXXXXXXXXXXXXXXXXXXX室,公民身份证号:360121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201839立案理了原告付某被告王某、万某
民间借贷纠纷, 付某在2018416日撤回对万某的起诉,本院子以准许,裁定书,,现依法通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不公开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速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确认拖欠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作为基数,利息按15计算,截止到2018420目利息为16500 ),本息共计116500元;
二、王某承诺在2018620日前偿还付某本息共计119500(在第一项基础上增加了2018421日至2018620日的利息为3000)。付某指定银行账户为: 中国农业银行青云谱支行,户名: 付某, 账号: 6228480920058396515.
三、王某同意在2018426日前将其位于商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交付给付某合,如王某2018620日前未归还本息,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分权完全归付某所有,双方对该债权就此全部清结;
四、 王某在2016620日归还付某本息119500,付某则将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单元XXXX车位变更回王某,如付某未去变更手续,付某应承担经济损失1万元;
五、如王某未按照上述任何一项协议履行义务,付某有权依据生效后的法院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六、双方就本案诉争事实无任何争议;
七、本案诉讼费l285元,律师费XXXX,合计16285元。付某承担律师XXXX元,王某承担诉讼费、律师费XXXX元,由王某在2018620日前支付给付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龚 爱 根
 
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万 志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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