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如何最大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8-05-11 作者:110网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赣0111民初684号
原告:付某(化名),女,汉族,l98X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
乐平市X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36028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化名),女,汉族, 197X年X月X日生,住江西省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XXXXXXXXXXXXXXXXXXXX室,公民身份证号:360121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诉被告王某、万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付某在2018年4月16日撤回对万某的起诉,本院子以准许,不另做民事裁定书,,现依法通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本院主持不公开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速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确认拖欠付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作为基数,利息按1分5计算,截止到2018年4月20目利息为16500 元),本息共计116500元;
二、王某承诺在2018年6月20日前偿还付某本息共计119500元(在第一项基础上增加了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000元)。付某指定银行账户为: 中国农业银行青云谱支行,户名: 付某, 账号: 6228480920058396515.
三、王某同意在2018年4月26日前将其位于商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车位交付给付某合法占有,如王某在2018年6月20日前未归还本息,该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完全归付某所有,双方对该债权就此全部清结;
四、 王某在2016年6月20日归还付某本息119500元,付某则将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单元XXXX车位变更回王某,如付某未去变更手续,付某应承担经济损失1万元;
五、如王某未按照上述任何一项协议履行义务,付某有权依据生效后的法院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六、双方就本案诉争事实无任何争议;
七、本案诉讼费l285元,律师费XXXX元,合计16285元。付某承担律师XXXX元,王某承担诉讼费、律师费XXXX元,由王某在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给付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龚 爱 根
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 志 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