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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误工费如何主张

发布日期:2018-05-21    作者:石文辉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6日11时许,原告搭乘黄某驾驶的琼XXX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口市某路段交叉路口时,恰遇被告陈某驾驶的琼XXX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月31日,交警部门作出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陈某在未按规定会车所致,认定原告、黄某无责任,被告陈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至今,因伤势尚未痊愈直在持续治疗。
石文辉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去医院固定病例原件,并在诉前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车祸致十级伤残,‘三期’评定为休息日150天、营养60日、护理60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经审核、认定如下:

误工费。原告伤情经鉴定误工期150天,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月收入3300元,故其误工费为16500元。
石文辉律师解析
根据《2017年在海南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确定。
那么需要提供哪些单据进行举证?如何计算?
  1、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受害人
(1)所提供的证明:需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误工期间收入损失证明者共他可以证明伤者收入损失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明细等),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2)计算方法:
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收入的金额÷实际误工天数×误工天数)
  2、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
(1)所提供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收入达到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无固定工作单位和非个体经营的,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2)计算方法: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近三年平均收入÷365天×误工天数);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平均工资按照省统计局出具的数额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石文辉律师提示
    1、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住院的,出院后尽量让医院出具休息天数的证明,若医院不愿意开具此证明,可以寻求律师帮忙,申请证明否构成伤残的鉴定。
    2、事故发生后,搜集有关的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证明、工资表、整套住院病历、银行流水等证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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