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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6-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沈大牛诉称:被继承人沈腾与崔莉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沈大牛、被告沈二牛及沈丽三子女。沈丽与张廷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张潘一子。沈丽先于二老去世。被继承人沈腾与崔莉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南庄小区361号房屋,二人曾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遗嘱中二人均同意由原告继承涉案房屋。现二老均已去世,故请求:1、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2、被告辩称
  被告沈二牛辩称:被告沈二牛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二人确系亲兄弟姐妹关系,因为父母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被告从小便扛起家里的重体力劳动,任劳任怨,为全家作出巨大的奉献和牺牲,对二老的晚年生活尽到的赡养义务不必任何人少,可以说是最多尽孝的。二老对被告的付出都看在眼里,故现在不敢严重怀疑原告所称遗嘱的真实性,即便是真实的,也存在是原告哄骗二老所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0年,沈丽与张廷二人登记结婚。1982年,二人育有张潘一子。1996年,沈丽去世。2000年,被继承人沈腾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以5万元价款购买涉案房屋。2006年,涉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被继承人沈腾登记为所有权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8年,被继承人沈腾与崔莉二人分别在某公证处订立遗嘱,二人在遗嘱中表达的内容大致相同,均系处分涉案房屋的继承事宜,并且都同意由原告沈大牛独自继承涉案房屋中自己所享有的产权份额,被告沈二牛无权干涉,更无权主张分割涉案房屋。2008年,被继承人沈腾去世。2016年,被继承人崔莉去世。庭审中,被告沈二牛对于该两份遗嘱并不认可,但亦未能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归原告继承,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四、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沈腾和崔莉二人,二人生前对于涉案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所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是二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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