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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9 中学学生课间在教室哄闹 无故将原告摔倒在地致锁骨骨折 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14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校园欺凌案例分析(查看更多案例
校园欺凌简介】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多发生在中小学,受害者往往会长期受到欺凌。校园欺凌一直存在,校园欺凌现象近年来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校园欺凌事件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成为一些人终身都挥之不去的噩梦。
校园欺凌的困惑】 校园欺凌问题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都旨在解决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侮辱行为却都没有涉及。基于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心智上的不成熟,法律在对未成年施暴者处罚时采取了额外的保护,而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亦需要保护。
校园欺凌的重视】 在公众普遍怼校园欺凌不满与愤怒之下,因此各个国家越来越多的采取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以刑法处罚,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很难收到预期效果,法律介入除了适度惩戒,着眼点还在于预防暴力发生。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上都顺应了当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际趋势。
校园欺凌的特点】 校园欺凌的存在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的特点,具体配套的应对措施仍需摸索,除了要考虑完善和激活已有的责令父母管教、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非刑罚措施外,还要考虑设计更加完善、系统且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教育措施。
校园欺凌的解决途径1)求助:包括网站,求助电话,求助信箱,求助微信等。2)普法:采取下社区、进学校等形式宣传。3)沟通:与施暴者父母沟通;与学校沟通;与受害人及家属沟通。4)解决:双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和解;为诉讼做准备的证据保全;诉讼。
 
【案例】程某与南京市X中学、缪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雨民初字第1721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程某与被告缪某某原系被告南京市X中学学生。2013527日课间,被告缪某某与其他同学在教室哄闹,后主动挑衅刚走进教室的原告,并两次将原告摔倒在地,致原告受伤。共花费医疗费13984.68元,因原告购买了校园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已赔付医疗费4130.2元。
【损害后果】事发当晚,原告被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2013529日进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362日出院。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缪某某在事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学校与该年龄段的学生之间主要是教与学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相对次之。本案事故发生在课间,此时是通过校规校纪、学生守则来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事故发生前,学校已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学校也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事故及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的伤害系被告缪某某的过错行为所致,应由缪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告缪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缪某某1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缪某某的监护人缪某某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5204.68元。
垚众律师点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学校、学生或其他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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