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强坤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谭平山、邹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3 作者:曾逊律师
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2515号2016年12月05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一审审判人员刘星余当事人信息原告新化县强坤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新化县上梅镇华新社区。
法定代表人尹身强。
被告谭平山,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邹艳红,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逊,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概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强坤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平山、邹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强坤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以希望与被告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新化县强坤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谭平山、邹艳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7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审判长刘星余
人民陪审员肖宝田
人民陪审员刘立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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