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因抚养权变化引起纠纷的,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7-20 作者:吕帅律师
蔚某(男)与尹某(女)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强(化名)由尹某抚养,蔚某每月向尹某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岁。
1998年,尹某再婚,并与其夫张某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化名)。在与蔚强的生活中,张某与蔚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某有经常打骂蔚强的行为。1999年,蔚某与另一女子代某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某对蔚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蔚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蔚某诉称:其与被告尹某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某抚养。但离婚之后,尹某再婚,由于尹某再婚之夫张某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某亦十分喜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强由蔚某抚养。
尹某辩称:我与蔚某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某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某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蔚强的意见。代某表示十分高兴与蔚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某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某抚养,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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