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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屋产权人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先生起诉称:早年,我和妻子离婚,我和老年痴呆的老母亲一起居住生活,由于我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照顾母亲,就为母亲聘请了一位保姆小李,2003年,我因常年在外出差,家里一切都交给了保姆小李照顾。2005年我得知小李将我在甲市乙区的另外一套房屋以80万元(远远低于市值)的价格卖给了她的朋友游先生,小李不是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他没有理由出售的我的房屋,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小李和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游先生把房屋返还给我。
  二、被告辩称
  被告游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我购买该房屋时,小李持有孙先生签字的委托书,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及孙先生的身份证书等相关证件,我有理想相信是孙先生委托小李出卖该房屋的,并且现在我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所以请求法院判令我和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年,原告孙先生和妻子离婚,上有一老年痴呆的老母亲,孙先生因为工作繁忙,无暇照顾老母亲,就为母亲请来了保姆小李。2003年,孙先生去外地出差,就把家中事务全都交由小李照顾。在孙先生出差期间,小李父亲突发意外,急需20万元的医疗费用,小李无奈之下,想起了曾经见到过的孙先生另一处房产的产权证书,于是就和老年痴呆的老母亲商量,把孙先生在甲市乙区的房产卖掉,但是老母亲当时并没有任何反应。然后小李伪造了委托书,就顺利地把该房屋卖给了自己的朋友游先生,游先生见小李急需用钱,便故意报低价格,最后,小李把原本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游先生。2005年,孙先生从外地回来,得知小李以远远低于市值的价格,卖掉了甲市乙区的该处房产,就把小李和游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小李和游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游先生腾退房屋给孙先生,小李退还购房款80万元。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小李不是诉争房屋的产权人,没有经过房主孙先生同意,就取得相关资料,还伪造委托书,将诉争房屋卖给游先生,小李属于无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人,非产权人擅自出卖他人房产,侵犯他人所有权,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小李和游先生的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无效。所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在遇到非房屋产权人处理房产引起的纠纷中,要分情况对待,妥善处理各种纠纷。既要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房地产流转秩序。本案中,如果小李是因孙先生母亲病危急需医药费用,而小李一时联系不上孙先生,又凑不出其医药费用,而出卖孙先生房产用于给其母亲治病,则孙先生不能因小李的处分行为而追究小李的责任。另外,小李若有房屋产权人的授权,可以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出售房屋,则根据代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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