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一方过户继承的房屋给子女配偶起诉无效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8-08-06 作者:罗春利律师
【基本案情】
赵甲(男)与钱乙(女)是再婚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赵甲再婚前与前妻生育一子,叫赵子(代称),赵甲之父,叫赵父(代称)。赵父于1998年5月购买单位房改房XX栋102号房屋一处,后取得产权。赵父2000年去世,该房屋由赵甲继承并过户至赵甲名下。2013年6月,赵甲与钱乙感情出现感情纠纷,赵甲隐瞒钱乙擅自将102号房屋以买卖形式私自过户至赵子名下,钱乙得知后以赵甲与钱乙侵犯其共有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赵甲辩称,涉案房屋原来是其父亲赵父的房产,赵父生前曾多次说过以后把房子传给唯一的孙子赵子,因为这句话所以赵父的其他子女就都主动放弃了遗产继承权。赵父突然去世,未来得及立下书面遗嘱。涉案房屋并不是赵甲依法继承所取得,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钱乙对此房产没有任何贡献。最后,赵甲与赵子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是履行赵父的遗愿,也是为兑现当年对赵子的承诺。赵甲没有与赵子恶意串通,也没有损害钱乙的合法利益。虽然为办理过户手续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但赵甲并没有向赵子收取房款,买卖合同只是用于办理过户的一种必要形式,不是事实上的买卖行为。故不同意钱乙的要求。
【律师代理思路】
虽然此房屋原系赵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所得,并非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取得,但此房屋来源于双方婚后赵甲继承赵父的遗产,赵父去世前并没有特别说明该房屋只由自己子女继承,其配偶不得受益,故赵甲继承房产后,一般应认定为该房屋为赵甲与钱乙夫妻共同财产。赵甲虽声称赵父遗愿是给孙子赵子的,但并无证据支持。赵甲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共有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儿子赵子,钱乙做为共有权人有权要求此买卖合同无效。钱乙找到笔者后,同意代理她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房屋系赵甲在与钱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且赵甲与赵子自述赵父生前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系赵甲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综合上述情况,涉案房屋应为钱乙与赵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后,赵甲以买卖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赵子,虽然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赵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该行为损害了钱乙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现钱乙要求确认赵甲与赵子关于涉案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赵甲与赵子的抗辩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赵甲与赵子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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