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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利息损失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8-01-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斐某诉讼请求:1、确认斐某与X公司就X号房屋签订的《X老年公寓认购协议书》无效;确认斐某与X公司的口头认购协议无效;2、判令X公司、X营销公司返还我购房款共252300元,X公司、X营销公司互负连带责任;3、判令X公司、X营销公司向我支付利息损失。
  二、被告辩称
  X营销公司:1.本案所涉《认购协议书》及口头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协议,并非房屋买卖合同,不受后继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是合法有效的,我方代理房屋认购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2.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即使认购协议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也仅是债权层面的协议约定,不能因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而认定该协议无效;3.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称其房屋手续完备合法,我方并不知悉房屋产权性质,也不应当知悉,我方对此不必承担责任;4.“违法”应当理解为“违法犯罪”,如果理解为不受保护的违法行为属于扩大解释。
  三、审理查明
  X营销公司是X公司的销售代理商,2011年11月6日,X营销公司与X公司签订《X老年公寓营销策划代理合同》,X公司委托X营销公司独家代理位于X老年公寓项目推广策划事宜。
  2012年2月19日,X公司与斐某签订《X老年公寓认购协议书》及《X老年公寓会员交款确认单》,约定X公司为斐某预留X户型一套,房价135万元,当日斐某交付20万定金,会员费是114.84万元。2012年2月19日,斐某收到两张收据,一张写明:收到斐某交来X老年公寓认购金20万,另一张写明收到斐某交来的X老年公寓定金5万。X营销公司称是X公司提供给其使用的印章。斐某共支付25万元,其中2300元是刷卡手续费。
  另查, X营销公司称,X公司未告诉其房屋是小产权房屋,X公司提交给地产公司核实的是酒店产权资料,一直要求X公司提供涉案房屋有关手续,但是没有提交,卖房时没有看到相应手续。涉案房屋没有相应规划或建设审批手续。斐某称购买房屋时曾询问是否有相应销售许可证等,但销售人员说当时看不了,后来就没有回复,不了了之。
  四、法院判决
  1、斐某与X公司就X老年公寓X号房屋签订的《X老年公寓认购协议书》及口头协议无效;
  2、X公司返还斐某购房款和刷卡手续费共252300元
  3、X营销公司对于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X营销公司是X公司的销售代理商,X营销公司作为代理人与斐某就X老年公寓两套房屋达成买卖合意,其中就X号房屋签订了《X老年公寓认购协议书》,X公司盖章。X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承受合同权利义务。涉案的两套房屋没有相应的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故斐某主张就两套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斐某购买涉案两套房屋时,其曾经要求销售人员提供相应材料,但事后不了了之,斐某作为买受人,应当对于购买房屋的权属状况有所了解,故对于合同无效斐某有一定过错。X公司作为出售方,对于自己房屋权属状况尤为清晰,其明知自己房屋没有相应手续仍对外出售,对于合同无效也有一定过错。购房款25万元, 2300元刷卡手续费,于斐某是一种损失,考虑到购房款支付方式是销售人员指定,故应予支持。斐某要求被告按照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因斐某对于合同无效也有过错,故对于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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