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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事故认定书法院为什么不认丨交通事故与赔偿

发布日期:2018-08-15    作者:安治国律师
案件背景:
甲为某公司雇员,因其左前轮爆胎致其车失控,撞断中心隔离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乙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乙车上人员一死两伤,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后经查明,涉案车辆码表已经损坏,装载情况为空载。后来,乙一纸诉状将甲、甲的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甲公司的保险公司认为甲在事故中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分析及建议:
在本案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将此次事故定性为意外事故,但根据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而此证据也不是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将该案件定性为意外事故,意味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为甲某没有过错,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其车辆码表事先已经损坏,装载情况为空载的情况下都无法避免车辆冲入护栏,意味着车辆本身有问题,甲在明知车辆的问题还驾驶车辆上路,最终酿成惨剧,而保险公司单纯的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来证明甲无过错,且认为惨剧的发生与甲驾驶的车辆无因果关系显然是不成立的,故法院最终判决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在这里提几点建议:首先,自己的爱车如果出了状况,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一定要及时修理,送检,为了自己也是为了他人的安全。其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自己认为有问题一定要申请复核,且对于明显不当的事故认定书,一定要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抗辩,争取有利的公平合理的责任划分,而不是被动等待使自己的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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