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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前签订赔偿协议需谨慎丨交通事故与赔偿

发布日期:2018-08-22    作者:安治国律师
高某驾驶小轿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刘某死亡。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交警部门还未出具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双方就已达成赔偿金额40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且于协议签订之日高某向刘某家人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金剩余30万元未支付。但是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因为醉酒并且逆向行驶就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所以高某请求撤销之前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按照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具体赔偿。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除因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由高某再向刘某家属赔偿8000元。
那么问题来了双方在交警部门未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就此项事故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算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达成的协议,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本案中,高某在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时交警部门还未作出具体的责任认定,高某就自己的责任承担尚不明确,存在误解。与此同时若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家人所得到的赔偿数额远远小于赔偿协议中的40万元,所以数额相差过大,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对等,显示公平,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不知道自己具体的责任承担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与对方就事故达成赔偿协议。若真的确属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签订的赔偿协议,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撤销权也要积极行使,防止过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间,维护不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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