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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8-08-23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状
答辩人:江西xx建筑xx有限责任公司

被答辩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波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太平里风电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包括争议处理方式条款(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报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内的合同内容均合法有效,且该合同为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答辩人依法申请仲裁,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原、被告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均系企业法人,为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方,而建设工程合同为《合同法》第十六章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合同纠纷,且不存在《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能仲裁之情形,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然可以提交仲裁。
三、原、被告双方已经结算,确认了工程总价款,但原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1462087.5元却一再推托拒付,在被告依法提起仲裁之后又无理提出要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其目的无非就是运用诉讼技巧拖延、拒付工程款,但这绝非一个负责任的国有企业应有之举。
综上,原告以双方争议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认为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并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纯粹是滥用诉权、拖延仲裁、逃避责任之举,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的同时,我们再次敦促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的1462087.5元工程款,以维护答辩人作为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江西xx建筑xx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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