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掉借他人之名买的房屋之后,所得房款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8-09-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杨德红是夫妻关系,2007年1月25日,原告因身份关系约定由被告杨德红出名购买涉诉房屋,前期也是原告委托中介寻找合适房源,并交纳了全部房款和费用;在签协议时,被告杨德红建议增加被告杨德江、被告杨德莉,鉴于被告杨德江、被告杨德莉与原告是一家人,原告予以认可。房屋交付至今,原告便一直居住在此,同时持有产权证、契税票,并且进行了改造行为;2007年2月5日涉案房屋取得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2012年5月至今原告一直要求进行过户,而被告违反约定不予配合,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决:1、被告履行口头协议的约定,将涉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杨德江辩称,协议书无效,是单方面签署,协议书上杨德江和杨德莉的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房产证显示房屋是三被告共有,份额也有明确显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德莉辩称,同意被告杨德江的答辩意见。
被告杨德红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诉均为事实。
二、法院查明
涉诉房屋登记在杨德江、杨德莉、杨德红名下,其中杨德江占40%,杨德莉占35%,杨德红占25%。
庭审中,康博文主张诉争房屋系其借用杨德江、杨德莉、杨德红之名购买,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杨德红认可康博文的主张。杨德江、杨德莉对康博文的主张不予认可。康博文主张借名买房的过程为:当时其与杨德红谈恋爱,准备结婚买婚房,因其为政府干部身份敏感且名下有房,故想借用杨德红的名字购房,杨德红表示同意,由于杨德红怕上当便要求在产权证上加上父亲杨德江和姐姐杨德莉的名字,其虽心里不愿意但还是答应了。杨德红对康博文以上所述予以认可,并表示因杨德江有残疾证,杨德莉有病退证明,为了在拆迁时获得最大利益,故让杨德江、杨德莉占的比例较大。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康博文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康博文主张其与杨德江、杨德莉、杨德红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在缺乏真实有效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康博文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康博文提供了相关证据欲证明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由其支付、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及购买手续原件在其手中、诉争房屋由其一家人居住使用,但即便如此,康博文与杨德江、杨德莉、杨德红之间也并不必然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康博文主张借用杨德江、杨德莉、杨德红三人之名买房不合常理,即便如康博文所述,其也主要是想借用杨德红的名字购房,但事实上杨德红却占了最少的产权份额,与常理不符。关于杨德江写的说明,杨德江的解释合理,难以根据该份说明认定杨德江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并无证据证明杨德莉认可过借名买房的事实。综上所述,康博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德江、杨德莉、杨德红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故对康博文要求杨德江、杨德莉、杨德红履行口头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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