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解除婚姻关系引起的房产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9-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蒋女士起诉称:我和被告潘先生于2005年正月登记结婚,2012年,我们因为感情不和,由法院判决离婚。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两套房产,我和被告潘先生对于房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我和被告现在已经离婚,不具备共有基础,请求法院对两套房产进行分割。
二、被告辩称
被告潘先生答辩称,诉争房屋虽是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并非我二人出钱购买的,该房产并非我们的婚后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蒋女士和被告潘先生于2005年正月登记结婚,2012年,由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潘先生2008年与XX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潘先生购买XX开发商开发建设的XX家园楼房一套,房屋总价为120万元,付款方式是首付加按揭。2010年,潘先生由和XX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又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经查明,潘先生2008年购买的房产,每月贷款是从潘先生留下的银行账户扣除的,但是潘先生同样每月也会受到名为潘XX的大款,金额与月供金额一致。2010年购买的房产,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是从案外人潘某某的银行账户扣除的。案外人潘XX和潘某某称其分别享有两套房屋的所有权。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婚姻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是因为解除婚姻关系引起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套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关系终止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协议约定,将共有物分给共有人各自所有的行为,这叫共有物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叫夫妻二人的共有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下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诉争的两套房产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是根据银行流水显示,实际支付该两套房产购房款的并不是原被告二人,而是案外人潘XX和潘某某,且原被告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诉争房产是两人出资购买的,诉争的两套房产所有权归属尚存争议,如果以原被告的共有物进行分割,恐会错判,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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