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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协议未经权利人追认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8-09-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寇女士起诉称:我在朋友介绍下,欲购买被告的一处房产,当时我方和被告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50万元,我支付定金5万元,被告不得再将房屋卖给别人,若违反约定,将双倍退还定金。现在被告方反悔,不把诉争房屋卖给我了,我要求支付违约金未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我双倍定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许先生答辩称:原告和中间人见我妻子好说话,以诱导的方式让我妻子签订协议,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房价购买诉争房产,且诉争房产登记在我名下,我妻子没有经过我同意,便擅自出售诉争房产,所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陆先生和闫女士是夫妻关系,陆先生名下有一处房产,陆先生常年在外地工作,原告寇女士和被告闫女士在中间人介绍下,闫女士与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寇女士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寇女士出资50万元购买诉争房产,寇女士先支付5万元定金,闫女士收到定金后,不得再将诉争房屋卖与别人,如果违约,将双倍退还定金。后闫女士将此事告知陆先生,陆先生见出售价格远远低于市值,便不同意出售诉争房产,后找到原告寇女士协商,寇女士要求双倍退还所交定金,陆先生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寇女士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中诉争房产登记在陆先生名下,陆先生和闫女士是夫妻关系,诉争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共同财产的概念只在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起作用,本案并不涉及婚姻法相关法规,所以尽管诉争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适用于解决本案的纠纷关系,本案涉及的是法律规定的无权处分问题,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闫女士作为陆先生的妻子,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售诉争房产,但是闫女士出售诉争房产必须经过陆先生同意,如果未经陆先生同意就擅自处分,且事后也得不到陆先生的追认的话,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事实上,闫女士出售诉争房产,陆先生并不同意,所以闫女士无权处分诉争房产,所以闫女士和原告寇女士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原告寇女士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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