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摘要:《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发布日期:2018-10-30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YZJA9013
标  题: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发文字号: 发改财金〔2018〕1399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6日
【文件内容】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一)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自然人;
(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四)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扰乱医疗秩序的;
(六)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七)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九)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八)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等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健康委。
(三)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
(四)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满五年为止,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四、联合惩戒动态管理
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
六、联合签署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
【延伸阅读】YZJA9041解读:国务院20150704《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YZJA9082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政策解读。//YZJA9081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国务院令第701号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政策解读。//YZJA9102解读:《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政策解读。// YZJA9033解读:国家卫健委20180710《关于深入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22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