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16】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11-09 作者:110网律师
【名词解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概述】2018年4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简称国家卫健委)以“国卫医发〔2018〕8号”的形式发布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进一步加强了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卫计委)以“卫计委令第10号”发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十八项核心制度》。而“十八项核心制度”也是从2010年左右的卫生部的“十三项核心制度”、“十六项核心制度”逐步完善演化而来。
【总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18项。本要点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定义: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二)基本要求:1.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并定期调整。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全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库,按照规定规范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流程。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
HXZD216违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违规使用特殊使用类抗菌素
【案例】何某某、吴某某1等与余姚市XX医院、宁波市XX血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余姚市人民法院(2012)甬余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2) 医疗案例 (27) 核心制度 第 0216 号
【基本案情】患者吴某某因“反复气促20余年,加重伴咳嗽、发热20天”在余姚市第二XX医院治疗后转至被告余姚市XX医院就诊,并于2011年5月12日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部感染”收治入院。住院期间先后给予多种抗菌素治疗,检查显示患者的血小板计数为13×10^9/L,被告余姚市XX医院遂在原有治疗方案的基础上给予患者白介素11针升血小板。5月24日22:35被告余姚市XX医院就患者的病情进行了血液科会诊,会诊后考虑患者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可能,建议酌情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静滴丙种球蛋白等,必要时输注血小板。被告余姚市XX医院向被告宁波市XX血站预约输注血小板。后经过一系列的抢救措施,5月25日7:51患者死亡。
【医疗鉴定】浙江省医学会根据我院的委托依法鉴定后出具了浙江医鉴(2013)84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因本例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难以明确,根据现有资料,分析首先考虑为间质性肺炎伴感染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致I型呼吸衰竭死亡。被告余姚市XX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虽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但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患者的死亡主要还是因为本身疾病所致。因此,本院认为鉴定意见书中认定被告余姚市XX医院在对患者吴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合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余姚市XX医院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余姚市X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2598元的40%,即89039.2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后方可使用。被告医院盲目、重复、大量、长期、多品种使用阿莫西林舒巴坦、注射用头孢美唑钠、布洛芬混悬液、注射用醋酸卡泊芬净、亚胺培西司他丁、阿奇霉素、头孢米诺针、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头孢拉定针等抗生素作非对症治疗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意见】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热文推荐】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W087对待产妇妊娠期糖尿病切不可掉以轻心。
相关法律问题
- 项目建设各方不桉规定派住符合规定资历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和管理而造 0个回答0
- 企业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范本 1个回答5
-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个回答0
- 商品房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如何解决?! 4个回答0
- 挺急的,麻烦各位律师,关于医疗质量管理人的问题,谢谢 2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新生儿死亡患方“拒绝”尸检,起诉医院赔偿39万能否得到支持?
- 72岁患者术后放弃治疗死亡,家属起诉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本律师为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患方陈述意见》,被鉴定机构采纳。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民事起诉状予以发布。
- 王某诉北京阜外医院(西城区)冠脉造影出现夹层并发症,术后并发心梗最终患者去世医疗
- 患者羊水栓塞7年后死亡,医院为何被判全责赔偿337万?丨医法汇
- 患者入院4天自缢身亡,家属起诉医院赔偿98万丨医法汇
- 患者烧伤入院,15天后吐血而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165万丨医法汇
- 输错液3天后患者死亡,家属调解后又起诉索赔115万
- 患者在医院摔伤,5天后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67万丨医法汇
- 70岁患者被注射过期药品,两年后死亡,医院被索赔93万丨医法汇
- 36岁女士美容术后乳房结节、眼角疤痕,起诉医院索赔13万丨医法汇
- 患者3年内住院11次,造成7级伤残,3家医院谁担责丨医法汇
- 38岁患者手术麻醉后昏迷不醒,起诉医院索赔480万
- 产妇分娩时下蹲5分钟,医院赔偿10万元丨医法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