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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做生意向人借款 非夫妻债务丈夫无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8-11-09    作者:冯永骅律师
妻子做生意向人借款 非夫妻债务丈夫无需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吴国华)  
        妻子做生意向他人借款,作为丈夫是否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呢?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孙茜要求李刚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胡艳与李刚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5年4月5日,胡艳因做生意资金紧缺而向好朋友孙茜借款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孙茜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也注明了自己的身份号码及收款账号。同日,孙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打入了胡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作为胡艳丈夫的李刚,并不知晓妻子的上述借款行为。借款到期后,孙茜多次向胡艳追讨上述借款,但均未果,其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胡艳还款的同时并以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胡艳的丈夫李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拥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孙茜与胡艳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胡艳借款未还的事实,有双方庭审陈述及胡艳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艳依法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之责。李刚虽为胡艳的丈夫,但借款是胡艳个人向他人举债,作为丈夫并不必然知晓,且孙茜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李刚具有同意借款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借款是用于胡艳与李刚的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刚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然,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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