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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相关知识

发布日期:2018-11-11    作者:范海华律师

无效合同相关知识
一、无效合同的定义。
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导致没有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产生法律效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后果。
二、无效合同大致分为以下的几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才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指的是当事人明知其行为的结果是威胁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相互串通、配合实施某种合同权利。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有些合同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仅仅只是表象,当事人掩盖的是合法合同表象之下的非法目的,并把签订合同视为实现非法目的的一种手段。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民法大家梁慧星教授在《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将公序良俗表述为以下几类:违反国家公序型、危害家庭关系型、违法性道德型、射幸行为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型、限制经济自由型、违反公正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暴利行为型。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该条中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六)免责条款及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3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另外,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七)其他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若投保人对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则合同无效;《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海商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以下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在《合同法》第57条、58条,合同无效后会产生如下效果:财产返还,赔偿损失。
1. 财产返还,因为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返还的财产范围不仅包括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及孳息,而不仅指取得财产一方当下所占有的财产和利益。
2. 赔偿损失,指的是对于导致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该向无过错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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