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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交借条原件借款人诉求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8-12-04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生活中由于男女之间是恋人关系所以彼此之间发生借贷关系不好意思写书面凭证,但一旦关系破裂请求追讨欠款,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因没有借条的民间纠纷
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但未出具借条。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2万元。王某辩称,其已将2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借款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和抗辩均有举证责任,并且举证责任是循环分配的。原告仅依据借条或转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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