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贷巨额债权 公司出面担保
发布日期:2018-12-14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3年8月12日,陈某某因经营用款,向我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5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甲煤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经我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法院判决:公司出面担保
一、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000万元;
二、被告陈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利息2000万元;
三、被告新疆甲煤业有限公司对于借款本金5000万元和借款利息2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具体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某某、被告新疆甲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关于甲煤业公司的保证责任方式和是否已过保证责任期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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