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潘永红律师
【案例解析】该案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民祛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白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白条件成就时失效”,这是法律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规定。法律所规定的“ 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属于停止状态,须待条件成就,方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条件终不成就,则该合同终不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特征足: (1)须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2)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3)由当事人议定;(4)必须合法; (5)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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