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阴阳合同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驳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贾先生、牛女士起诉称:2012年9月20日,我们与被告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们将建筑面积为120.43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被告蒋先生,房屋位于甲市乙区1005号(下称1005号房屋),总房款为317万元,定金1.2万元,被告蒋先生通过银行贷款200万元,并于办理贷款手续后将首付款117万元支付给我们,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其他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我们收取了被告蒋先生交纳的定金1.2万元。其后我们于2012年10月10日配合被告蒋先生到银行办理了贷款面签手续,但被告蒋先生仍然不按约定支付首付款。2012年11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付款、交房的相关情况,但被告蒋先生没有按期支付房款。2012年11月27日,我们和被告蒋先生、第三人Z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书》,我们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4万元,但被告蒋先生不配合办理网签撤销手续,导致《解约协议书》无法履行。而且我们得知第三人Z公司擅自代表我们与被告蒋先生完成了网签,该网签的房屋成交价格为288万元,其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的行为,应属无效。综上,我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我们同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2年11月27日解除。2.我们和被告之间的网签合同无效,并由被告蒋先生支付违约金30万元。3.我们与被告双方继续履行2012年11月27日签订的《解约协议书》,并由被告蒋先生配合办理撤销网签的手续,我方支付给被告蒋先生5万元的中介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蒋先生答辩称:二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我迟延向二原告支付购房款,而是二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受我支付的首付款,同时二原告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二原告不仅不履行主合同义务,还拒绝履行《解约协议书》中确定的中介费返还义务,《解约协议书》应当视为已经失效,二原告应就其对主合同的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作为守约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二原告继续履行合同。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某的委托代理瑕疵及网签成交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出现误差均不影响合同效力。综上,原告与我之间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解除;原告与我之间的网签有效,我不同意向二原告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我不同意撤销网签,也不同意收取5万元中介费。
第三人Z公司述称: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可以配合办理之后的相关手续。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原告贾先生、牛女士和被告蒋先生签订了《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贾先生、牛女士将位于乙区1005号的房屋出售给被告蒋先生,房屋成交价格为317万元,买受人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200万元。买受人于办理贷款手续之后将首付款117万元(含定金1.2万元)以资金托管的方式支付出卖人。双方应于2012年10月25日之前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同意,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7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应当在过户当日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2万元,贷款200万元由银行直接支付,过户当日支付除银行贷款外的所有房款。出卖人确认此房产为唯一住宅。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还对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分歧,2012年11月27日,在第三人Z公司的调解下,二原告与被告蒋先生签订了《解约协议书》,《解约协议书》签订当日,二原告向被告蒋先生退还了协议中约定的双倍定金2.4万元。但二原告并未依照约定按期向第三人Z公司支付《解约协议书》中约定的5万元中介费,在约定日期届满后,二原告又表示要支付该款项,但被告蒋先生表示拒绝,认为需要按照《解约协议书》的约定追究二原告的法律责任。另查,1005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贾先生,共有权人为牛女士,现无查封,无抵押。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贾先生、牛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贾先生、牛女士与被告蒋先生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之后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二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没有做过网签,网签是第三人Z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完成的,而且该网签合同为阴阳合同,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应属无效。靳律师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去银行办理贷款面签手续提交的材料,网签合同中有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某的签字,该签字系其对网签合同的确认,因此二原告称网签合同未经其同意应属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此外,关于网签合同中房屋价格的填写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的问题,靳律师认为,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以《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格317万元为准,网签合同中填写的288万元的价格条款应当无效,但该价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二原告以网签合同的房屋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为由,主张网签合同全部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了《解约协议书》,该《解约协议书》中约定了原、被告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解约协议书》的约定,在被告蒋先生收到二原告的全部款项7.4万元后,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前签署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全部作废。靳律师认为,根据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为二原告按期支付全部的7.4万元款项。但在该《解约协议书》履行的过程中,二原告并未按期支付全部款项,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解除。二原告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解约协议书》的约定,如果二原告不能按时支付全部款项7.4万元,则此解约协议书作废且被告蒋先生有权根据此前合同及补充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靳律师认为,在《解约协议书》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二原告未按期支付全部款项,《解约协议书》已经作废,二原告要求被告蒋先生继续履行《解约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办理撤销网签手续,收取5万元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二原告认为被告蒋先生存在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签订虚假网签合同等违约行为,应当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蒋先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依照合同约定主张付款但遭到了二原告代理人蔡某的拒绝,因此,房款无法依约支付系二原告导致,与被告蒋先生无关;网签合同系由第三人Z公司代双方当事人完成,房屋成交价格填写与实际价格不一致,亦与被告蒋先生无关。综上,二原告以被告蒋先生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其支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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