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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清宫未按常规进行病理化验,导致漏诊妊娠滋养细胞肿瘤

发布日期:2019-02-26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患者停经40天到某医院诊断早孕,给予口服流产药物、行清宫术、超声引导下再次行清宫术,未按常规进行病理化验。最终经第三方医院确诊为妊娠滋养细胞肿瘤,子宫全部切除。法院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25%,赔偿共计149706.19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肿瘤,误诊误治,医疗过错,赔偿责任
【前言】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尤其是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肿瘤误诊误治导致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1626日,患者停经40天到某医院诊断早孕。320日,在某医院门诊给予口服流产药物告知一周后复查。328日,患者到某医院复查超声宫内膜厚6mm,给予生化颗粒品服。418日,药流后28天阴道不规则流血,超声提示宫内残留,门诊行清宫术。424日,超声提示宫内回声欠均匀,剖宫产瘢痕处呈团块样均匀回声,超声引导下再次行清宫术,未按常规进行病理化验。429日和57日复查,剖宫产瘢痕处略欠均匀。随后原告至甲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诊断为妊娠滋养细胞肿瘤、全子宫切除术后化疗IV程。后又到乙医院检查,最终确诊妊娠滋养细胞肿瘤,子宫全部切除。
【结果】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医方过错的法医学参与度为20%30%,依据患者的实际情况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认定参与度为25%。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患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498824.76元的25%124706.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共计149706.19元。
【讨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患者认为,患者停经40天到某医院诊断早孕,属于误诊。按妇科医生的处方进行口服药物流产,属于在误诊基础上的误治。然后行宫腔镜接联腹腔镜手术时未按常规进行病理化验,属于医疗过错。医院认为,患者所述治疗经过是事实,治疗结果医院认可,认可该结果与医院有因果关系,关于赔偿问题由法院公正判决。医疗鉴定和法院均认为医院应承担25%的责任。
【参考资料】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医疗纠纷:附件切除术误伤输尿管,致肾功能损伤二级丙等医疗事故。3.医疗纠纷:为高龄患者行造影检查,应警惕急性肾功能损害导致死亡。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胡某某与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H-XXXX民初XXX号”。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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